胸前纹身为女友名字 离婚被赔20万元


      昨日记者获悉,通州法院审结了:丈夫称遭受妻子家暴,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。妻子接到传票后举证称丈夫有“小三”,甚至在胸前文有“小三”的名字,反诉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案,经调解,双方离婚,男方自行抚养孩子,赔偿女方近20万元。

丈夫王先生诉称,2006年,他与妻子邓女士登记结婚,婚后二人有一女。后因双方性格不合,邓女士还经常动手打人,因此无法再共同生活。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;女儿由他抚养,邓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,至孩子18周岁止。庭审中,邓女士同意离婚,但表示孩子由自己抚养,王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。另外,邓女士还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“其实原本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,谁知在2011年,他有了婚外情,所以才起诉我要求离婚的。”
邓女士称,王先生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,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,故反诉要求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。

法院审理中,邓女士提交了四张照片,用以证明王先生对自己不忠。照片均显示王先生与一个年龄相仿的女子在房屋内,屋内有一张双人床。邓女士称,其中一张照片可以清晰看到,王先生的胸前文着“小三”的名字;还有一张王先生与该女子在床上,女子后背裸露、其余部位拿床单遮盖的照片。对此,王先生称,他是被邓女士赶出家门,无处居住,才住在照片显示的房中。“她拍照片时,屋内还有其他人,只是没有显示出来。”王先生说,“照片显示不出该女子是裸体,胸前的名字也是我前女友的,因此不能证明我有婚外情。”

最终经法官多次调解,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,两人离婚,孩子由王先生自行抚养,王先生给付邓女士房屋折价款近2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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